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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监察法的制定于宪有据

2019年03月04日  点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治国首先就要求任何有关设置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是基本前提。

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而将监察体制纳入宪法,以最高法律权威的形式确立了监察权力体系的合法性。

本次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宪法修改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并且《监察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可以说,国家监察体制在宪法层面的确立以及在《监察法》中写入“根据宪法”,是监察制度有序建构与合法运行最为重要的基础,具有深远且重大的完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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